林子大了,鳥必然就會多,鳥多了,當然也就什么鳥都會有的。 說起上網購物,人們首先會想到淘寶網。作為國內首屈一指的電子商務網站,淘寶網上發生的侵權仿冒行為屢見不鮮。發生這種行為,淘寶網等網絡交易平臺是否要和實施侵權的商戶一道承擔責任?上海一中院審理的案件對此作出了指引。 2009年,作為小熊維尼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發現,商戶杜國發在淘寶網上銷售的服裝上印有卡通小熊圖案,與衣念公司的商標高度近似。當年9月開始,衣念公司先后7次發函給淘寶網,要求刪除杜國發發布的侵權信息。淘寶網對侵權信息進行了刪除,但未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衣念公司認為,淘寶網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于是將淘寶網告上法庭。 2011年4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認定淘寶網知道杜國發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但僅被動采取沒有任何成效的刪除鏈接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夠防止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放任、縱容侵權行為發生,客觀上幫助了杜國發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駁回淘寶網上訴,維持原判,要求淘寶網與杜國發共同賠償衣念公司損失一萬元。 上海一中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如何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是知識產權領域爭議較大的問題。本案確定了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判斷標準,即:如果電子商務網站明知或者應知用戶利用其服務實施侵權,而仍然為侵權提供服務,或者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侵權行為發生,那就要與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如今的互聯網,不再是以前的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已經從促進經濟發展,逐漸變為阻礙經濟發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