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網絡直播行業稅務合規的要點財務外包財務體系搭建, 詳情電話咨詢:安經理150 3816 0832. 網絡直播行業稅務合規的要點: (一)網絡直播行業參與者應明確收入定性 1、網絡主播向平臺或經紀機構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為勞務報酬所得 當以個人身份為平臺或經紀機構提供勞務時,網絡主播取得的所得為勞動報酬所得。這里一定要辨別網絡主播與平臺或經紀機構所簽署的合同性質。 2、網絡主播受雇于平臺或經紀機構,所取得的收入為工資薪金所得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如果網絡主播與平臺或經紀機構之間訂立勞動合同或形成勞動雇傭關系,主播從平臺或經紀機構取得的收入,可定性為工資薪金所得。 3、網絡主播以商事主體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未必屬于經營所得 當網絡主播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其為平臺或經紀機構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為經營所得。不過,經營所得的本質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并不完全以注冊商事主體為前提。基于業務內容和經濟實質的判斷,即便注冊了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如果所有活動都是以個人名義進行,或者雖然以商事主體名義從事活動,但收入、成本都與其注冊的商事主體無關,也可能不被認定為經營所得。 (二)明確扣繳義務人,網絡直播平臺應慎用第三方協助申報 昨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故: 1、當直播平臺或經紀機構直接向主播支付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時,直播平臺或經紀機構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 2、當網絡主播注冊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直播平臺或經紀機構直接向其支付相應款項時,支付人沒有扣繳義務,由納稅人自行申報。 (三)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設置賬簿,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 |